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计划立项、规划定点、设计委托、初步方案报批、规划许可证申办、招投标、签订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办、开工申报、验线开工等。
第一条 计划立项
校园发展规划是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拟进行前期工作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学校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
(一)政府立项。政府立项是指必须报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立项程序为:
1.校办公会研究确认任务后下发基建处,由基建处起草立项申请报告,上报政府职能部门审批。
2.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实施可能性进行综合论证工。
(1)编制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报告批准后,由基建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与其签订工作合同。基建处应加强督促检查,同设计单位密切配合,以确保前期工作的质量。
(2)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基建处按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将项目建议书报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可行性研究。
(3)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或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必要的有关专题报告或报批手续后,由基建处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部门。
(二)学校立项。学校立项是指根据学校建设需要而又不需经政府职能部门报批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条 规划定点
规划立项批准后,由基建处按照学校总体规划,初步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的位置并报政府职能部门审批。
第三条 设计勘察委托
(一)基建处牵头组织择优选择设计勘察单位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编写设计任务书并进行初步方案设计。
(二)项目使用部门负责提出使用功能要求。
(三)基建处负责提出设计要求。
第四条 初步方案报批
(一)初步方案完成后,基建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会签,并报学校领导审定。
(二)根据学校领导审定的初步方案,基建处负责报政府职能部门审批。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
(一)根据政府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基建处负责通知设计单位调整、修改方案并绘制施工图,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要充分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
(二)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基建处负责委托审图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手续,取得建设部门的施工图审定单。
第六条 申办规划许可证
基建处负责办理城市配套费等有关缴费手续,结合已办理的有关审批手续申办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项目招标
招标:基建处提出工程招标要求并负责招标部门的答疑,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招标。
第八条 签订合同
根据《中标通知书》以及招标文件,由基建处负责初拟合同,经各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和校长审定。
第九条 申办施工许可证
根据政府职能审批的规划许可证申办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开工前的报备
基建处负责办理质量报监、安全报监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放线、验线、开工
(一)基建处负责约请勘察部门按建设规划红线图放线。
(二)基建处负责约请规划部门验线。
(三)工程开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