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全体教职工,以及受聘承担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的校外各类人员。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三条思想政治纪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五)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六)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八)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第四条学术道德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伪造学历、学位,或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八)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五条教育教学
(一)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
(二)课前准备不充分,教学内容、教学资源陈旧以及照本(屏)宣科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三)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或违规让他人代批代阅作业、试卷并产生不良影响,或在阅卷过程中擅自抬高或压低学生成绩、虚报学生成绩、遗失学生试卷或漏登学生成绩并得到核实。
(四)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五)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没有尽到导师职责,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六)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七)在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第六条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
(一)违反学校工作纪律,无故旷工。
(二)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二级学院(部)分配的其他工作。
(三)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四)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
(五)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六)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七)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规上访等活动。
(八)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第七条廉洁从教
(一)在招生、考试、评奖、推优、入党、选拔班干、本科推免、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用、工资晋级、职务晋升、职称评审、职级评定、干部选任、评奖推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二)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三)不当占有学生应得勤工俭学、顶岗实习或助研等津贴。
(四)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六)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七)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八)强迫学生处理个人或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第八条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三章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一)学校各部门(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
(二)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
1.受理单位接到师生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2.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3.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相关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4.根据复核结果,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属于学术范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失范行为严重的,由校纪委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
5.分管校领导批准处理意见,或视案件严重程度,根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6.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7.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8.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工会或相关部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由工会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第十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取消当年评奖推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职称评定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学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的,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同时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党员同时进行党纪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对师德师风建设实行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部门、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
(三)对部门、单位责任人特别是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四)问责方式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